陈玄风于2016年1月16日入职之龙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及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
日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与陈玄风续订劳动合同,但陈玄风提出涨薪才签劳动合同,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没有
续订劳动合同,陈玄风一直工作到2019年10月18日离职。
离职后,陈玄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万元,仲裁
委未支持。
一审判决: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陈玄风,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判决:陈玄风不同意按照原工资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公司继续用工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6万
对于陈玄风来说,其已明确告知公司其不同意按照原工资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其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在此情况下,公司如要继续用工,可提高陈玄风待遇以签订劳动合同,其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与陈玄风终止劳动关系,并向陈玄风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公司不提高待遇与陈玄风签订劳动合同,
亦不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陈玄风经济补偿金,而是继续对陈玄风进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陈玄风工资。在此情况下,
公司依法仍应向陈玄风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高院裁定:公司不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15日到期,在公司不提高待遇与陈玄风签订劳动合同,亦不终止劳动
关系并支付陈玄风经济补偿金,而是继续对陈玄风进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陈玄风工资的情况下,公司依法仍应向陈
玄风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审法院对此所作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