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君自2019年3月26日起到某贸易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王小君提供劳动至2019年7月29日。
2019年8月1日,王小君向公司书写辞职信一份,载明:因个人原因辞职。
2019年9月9日,王小君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辞职申请书、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判决: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以法定代表人给付现金4000元诱惑为由要求撤销辞职申请,无法律依
据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小君递交的辞职申请是否应当被撤销。
上诉人王小君主张案涉辞职申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拿现金诱惑她写的,她刚参加工作不久,在不明白的情况下书写的辞
职申请,所以请求法院撤销。
本院认为,王小君于1994年出生,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能证明在出具辞职申请时存在重大误
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及危困、缺乏判断力的情形,仅以法定代表人给付现金4000元诱惑其为由要求撤销辞职申请
,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王小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王小君主张法定代表人在录音中认可“女员工结婚、怀孕、生病应提出辞职”的问题,公司称因王小君情绪激动,
公司主观上想安抚,没有作过多的解释,没有强迫辞职的行为。本院认为,该份录音内容不能证明王小君在本案出具的
辞职申请系受到胁迫或诱惑,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对王小君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