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正纯是某光学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2014年11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员工手册》系2007年制定,该手册第十章第十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处分,并视情节轻重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员工连续无故旷工3日(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5日(含)以上者。
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段正纯因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15天。
2019年6月10日,段正纯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口头告知段正纯,因其无故旷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已经被开除了
,但未向段正纯送达书面开除决定。
一审判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且解除的程序也不规范,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审判决:即使没有《员工手册》,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依约提供劳动,亦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请假原因以
供审核并提交凭据,此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段正纯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该《员工手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并作为合同附件已告知劳动者,其中关于无故连续旷工3
日以上予以开除的规定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合同规定,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即使没有该《员工手册》,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依约提供劳动,亦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请假原因以供审核并
提交凭据,此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
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于2019年6月1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告知段正纯,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公司系依法解除与段正纯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