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客观上无法补办,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协议约定现金补偿或其他规避缴纳义务的均无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也无效。
3、住房公积金纠纷,一般认为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5、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后发生欠缴或拒缴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社保缴纳基数、年限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7、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的,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将应当缴纳部分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个人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8、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9、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后可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应缴纳部分。
10、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社保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11、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的缴纳。
12、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是劳动者时,不能抵偿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13、用人单位应对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