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桑和李寺是深圳某家具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0%,张桑为公司总经理。王武是该公司员工。
2019年11月11日,王武与张桑因工资问题在办公室产生矛盾,王武提了一桶天那水浇到张桑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导致办公室内张桑、李寺、王武还有另外一名员工共四人被烧伤。三名被害人受伤后逃开现场。
张桑与李寺均对事故过程作了书面说明。张桑称2019年11月11日下午2点左右,王武以离职为由要求多一个月工资,与张桑发生争执。下午5点左右,王武手提桶装天那水直接冲进办公室找到张桑,从头把天那水淋下去,并直接点火,造成其多处烧伤。
2020年9月11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武实施了点火行为,并据此判决王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桑、李寺2019年11月11日在公司办公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受伤属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保局起诉王武追偿医疗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费用判决如下:
王武支付社保局先行支付的医疗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