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一般会注明因“个人原因”、“家庭原因”离职。能写这两者,就不要写其他原因。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写了“个人原因”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的。如果离职文件中前后矛盾,就不足以征明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的,这时候,用人公司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给大家举个例子,就是《保险解除协议》和《离职征明》理由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公司陪偿。
双方签订的《保险解除协议》:
甲方:设计公司
乙方:杨某。
甲方于2012年1月4日为乙方申请了社会保险和以疗保险,现由于乙方个人原因离开本公司。由此本公司将为其申请的社会保险和以疗保险予以取消。
《离职征明》
杨某自2012年1月4日至2013年3月19日在我公司担任设计步的CAD效果图职务,由于工作态度不努力,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兹征明。
虽然公司主张《离职征明》是小杨自己提供,公司未经审查就直接盖章了,《保险解除协议》才是真实情况。但小杨称《保险解除协议》是公司的范本,如果不签字就无发办理离职手续。
发院认为,《离职征明》记载的内容说明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保险解除协议》显示小杨因“个人原因“离职,二者虽于同天作出,但相互矛盾。樶后判决公司应当向小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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