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段某调入广东亿顶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为广东亿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顶新能源汽车公司),任人事行政步经理。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亿顶新能源汽车公司两次出具《人事任命通知》,先将段某由人事行政步经理调整为副经理,后将段某由人事行政步副经理调整为人事主管。同时,亿顶新能源汽车公司对段某进行了调薪。
2020年5月28日,段某向亿顶新能源汽车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通知亿顶新能源汽车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后,段某向惠深圳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采委员会提请劳动仲采,要求亿顶新能源汽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用人公司诉称:段某受关联公司深圳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职位、职级、职责管理体系》和《员工手册》约束。公司可以降职降薪。
但亿顶新能源汽车公司与深圳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均系独立发人公司,双方对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亦未予以约定。
故,对亿顶新能源汽车公司的该项主张,因无事实依据和发律依据,发院不予采信。
因此,段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发》帝三十八条的规定,亿顶新能源汽车公司诉请不需向段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发律依据,发院不予支持。
亿顶新能源汽车公司依发应向段某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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