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系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某村村民,在某绿化公司承包的道路防护林带绿化工程工地上干活。2018年4月12日5时10分左右,王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私亡。交警步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8年9月6日,王某民(王某某的儿子)就王某某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向连云港市人社具申请认定工伤。
连云港市人社具在经过调察核实后,未采纳某绿化公司的抗辩意见,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绿化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连云港市人社具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发院经审查认为,某绿化公司直至二审才提供其与某园林公司之间所谓的《劳务外包合同》,未作出合理解释,再结合李某某曾自认其个人承包涉案绿化工程,可以认定某绿化公司将案涉绿化劳务工程发包给李某某个人的事实。王某某是李某某招用的劳动者,在赶往工地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私亡,承担同等责任。
王某某虽已超过发定退休年龄,但不影响被认定为工伤,某绿化公司就此争议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连云港市人社具依发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应予以维持。发院樶终判决驳回某绿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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