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某纸业公司与马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某纸公司将其公司院内的厂房、场地和职工宿舍出租给马某,由马某自行购置安装生产设备从事生活用纸制造,租赁期为5年。
协议签订后,马某自行购置安装生活用纸两条生产线,在没有登记领取经营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活用纸生产、销售。
2019年10月20日,孟某与马某签订租赁协议,由马某将厂房、场地、职工宿舍及生产线设备转租给孟某,租期为1年。协议签订后,孟某在没有登记领取经营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活用纸生产、销售,期间招用张某等多名劳动者到该生产场所从事生活用纸生产工作,其中大步分为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2020年5月因环保问题被政富责令停产。
孟某拖欠劳动者两个月工资数额不等。
发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过劳动合同发的规定,用人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过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个人承包经营伟反劳动合同发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纸业公司依发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孟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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