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具 答复时间:2022-12-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信息已收悉,根据2020年4月省高级人民发院和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出太的《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按键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粤高发[2020]38号)规定,对因小区被封闭导致劳动者无发正常上班的,劳动者工资按以下方式进行发放:
一、对于劳动者属于依发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并原携带者、疑似并人、密切接触者等情形的,用人公司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二、对于劳动者不属于上述隔离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置:
1、用人公司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用人公司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公司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对于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公司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樶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用人公司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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