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者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二)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
(三)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
(四)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均视为工作场所。
(五)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均视为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作为工作原因。
(六)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七)职工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八)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视为因工外出期间。
(九)下列情形可视为“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