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因办公场所需装修,与包工头关雨签订《装修合同》,约定施工期自2020年6月5日晚19点起至2020年6月15日晚24点止。
包工头关雨招用了木工华雄,月工资15000元,微信发放工资。上班时间为晚上8点到第二天早上5点,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天畅园X号楼X层。
6月6日晚7点58分,华雄来到工地上班,保安说华雄手续不全,不让进入工地。
华雄电话联系关雨,关雨让华雄从工地外围的围墙翻墙进入工地。华雄在翻越围墙进入工地时脚部被铁丝网勾住,摔成骨折。
2021年3月9日,华雄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4月22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华雄受伤地点不是工作场所,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也无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华雄的受伤地点不能认定为其工作场所。
本案中,华雄系木工,其从事的办公室装修工作的开展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畅园X号楼X层公司所在的办公室内,与华雄受伤地点天畅园小区围墙处在空间上存在较远距离。其通过翻越天畅园小区围墙进入施工地点的路径亦非常规进入小区的方式,不属于应当经过、停留或具有较大可能经过、停留的特定、合理区域。故人社局认定华雄的受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华雄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华雄在翻越小区围墙进入施工地点时不慎摔伤,与其所从事的木工工作明显不存在关联性。
二审法院:通过翻越围墙并非常规进入小区的方式,不属于应当经过、停留或具有较大可能经过、停留的特定、合理区域,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