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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违法吗?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1-13 15:33:45
王茂现,1972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为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初,王茂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公司为其少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之前少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5月9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74名投诉职工少缴、应补缴公积金等清单。 2016年7月1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你单位原职工王茂现向本中心投诉,反映你单位在1999年4月至2008年1月为其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少缴、漏缴金额共计22044元,其中单位需承担11022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望你单位接到该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否则我们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公司对《缴存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为王茂现补缴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江苏高院再审后裁定: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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