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芬,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
2007年12月1日,王阿芬入职上海某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从事社区相关工作。
2018年9月27日,王阿芬达到55周岁,单位向王阿芬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载明“王阿芬女士:根据相关文件,单位与
您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7日自然终止已经届满”。
同日,单位为王阿芬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记载2018年9月27日劳动合同终止。
一审判决: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审理中,王阿芬和单位一致确认:王阿芬属于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审判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公司终止合同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与之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
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
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两者是并列关系,并不矛盾,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
高院裁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