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三叔系宇宙能源公司员工,2017年1月15日23时25分,黎三叔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22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由于事故现场无目击证人,无法查明事故原因。
公司依法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以及相关认定工伤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人社局在没有证据情况下不能推定黎三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故不认定工伤错误
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不认定为工伤的,必须提供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证据。人社局亦没有提供其它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实黎三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的范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本案中,黎三叔是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在于依职权作出行政确认的人社局,该举证责任不应由受伤害的劳动者承担,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黎三叔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不能推定黎三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人社局对黎三叔在该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无法确认的情形下,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结合全案事实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这一角度进行推定。
高院裁定:人社局不足以证明黎三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不认定工伤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