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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办理,就可以否认员工存在加班?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2-7 15:00:43
2020年入职时,张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应遵守公司所有规章制度。而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因公司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律不按加班论处。2023年1月18日离职时,张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22年12月份加班工资,公司则依据该规定予以拒绝。 由于公司这项规章制度是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制定并执行的,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过平等协商,所以,张某认为该制度的制定不符合民主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是无效的。因此,张某坚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不过,张某对自己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直弄不清楚。因为,在公司享有用工自主权的情况下,他不知道公司按照这样规章制度办事究竟有没有错? 公司不得否认员工张某加班的事实。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公司制定并落实的规章制度,涉及到包括张某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切身利益,但公司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且相关内容严重违反国家关于加班、加班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所以,这样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对全体员工没有约束力。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向张某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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