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初,钟女士从公司离职。当她要求公司和她支付任职两年来共计23天的加班工资时,双方产生了争议。公司虽认可钟女士偶尔有过加班,但以其不能证明具体的加班时间、实际加班天数以及加班内容为由予以拒绝。
钟女士认为,由于时间久远,公司要求的加班时间、加班内容及加班天数已经记不清了。但是,其加班事实是确实存在的。对于员工来说,其只要有过加班行为就有权向公司索要加班费。那么,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钟女士不能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钟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具体的加班事实,所以,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与之对应,公司要求其提供存在加班的证据是合理的,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