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因为生产需要,郭女士所在的公司要求她每周一、周二各加班3小时。但在接下来的几天里,郭女士因为无事可做,大多时间都是休息。尽管如此,在其每周总上班时间只有30小时的情况下,郭女士仍以自己存在超时工作记录为由,要求公司向她支付加班工资。由于多次交涉无果,郭女士打算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她不知道自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是否充分?
根据郭女士的实际工作状况,其不能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的认定,应当根据《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即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年工作日为250天,即每年365天减去104天休息日再减去11天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季工作日这62.5天,即250天除以4;月工作日为20.83天,即250天除以12;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与之对应,2022年12月,郭女士虽然每周一、周二各加班3小时,但因其周上班只有32小时,不足40个小时,故不得认为是加班。按照上述规定,由于其不存在加班事实,当然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