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由于经济下行等原因,安徽省马鞍山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工停产,并通过降低劳动报酬(直至最后只发放生活费)等手段,想让员工主动离职。2022年6月1日,员工吴某等八人以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诸多情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该公司所在地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本案中,该公司也按此规定发放生活费。吴某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以“拖”的方式逼员工辞职,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该公司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与员工的劳动权利义务无可厚非。但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的期间究竟有没有时长限制?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期间的长短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