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5日,王荣耀上班时突然发生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王荣耀为猝死,死亡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16分。
公司赶紧在网上为王荣耀申请了社保增员(五险同增),申请操作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31分。
2019年8月6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荣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一审判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不符合支付条件
社保中心认为,王荣耀去世时间(2019年5月15日9时16分)在前,公司为王荣耀办理社保增员时间(2019年5月15日9时31分)在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申请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因此公司申请支付的内容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故未核定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审判决:社保中心对参保缴费前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不具有支付义务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王荣耀死亡时公司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王荣耀的视同工伤属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社保中心对参保缴费前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不具有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