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www.hr668.com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是使用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中文论坛,也是国内知名的劳务讨论站点,希望我们辛苦的努力可以为您带来很多方便。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员工手册出现致命漏洞,公司赔惨了!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2-10 11:43:57
王小贞系上海某公司员工,2002年10月14日入职。 2018年下半年以来,王小贞因拒绝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私自对客户报低价、私自安排外协转换公司产品被公司严重警告3次。 2019年1月14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向王小贞出具《警告和解聘函》,以王小贞收到3份严重警告处分为由,决定当日起解除与王小 贞的劳动合同。 王小贞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虽提供了《员工手册》,也按照该《员工手册》的规定对王小贞做出了相关惩处,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 该《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在未履行相应民主程序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以公司的单方规定对劳动者做出任何决定,均不符合程序 正义,该决定也失去意义。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已送达过王小贞,故公司以王小贞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 为由对王小贞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王小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0377.75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无法成为公司解除的制度依据,公司的解除行为程序违法在先,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维持原判 。 公司还是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3份严重警告处分的依据系来源于《员工手册》对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员代表大会讨论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应当以公示或送达的方式告知员工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员工手册》经过上述程序制定以及经过公示或送达给王小贞,原审认定《员工手册》无法成为公司解除劳动合 同的制度依据,故解除行为违法,该认定未有不当。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Copyright © 2000 - 2008 hr668.com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2.0
Processed in .40527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