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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合同中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2-10 11:46:07
劳动合同上白纸黑字的相关约定双方就必须遵守,真的是这样吗?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任何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以及自愿不缴纳社保承诺等均违反法定义务,为无效协议和承诺。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 不论用人单位有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经 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职期间不得结婚、生育的时限,这类约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未达到工作年限离职,需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按规定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提前告知期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可协商约定劳动者在职的服务期以及违约金,单位未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则服务期以及 违约金无法律效力。 5、达到平均业绩才有资格签合同,该约定无效 公司与杜某约定把完成月销售量达到员工平均水平作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种先试用后签约的约定无疑是违法的,且明显违背 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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