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婷与徐江是夫妻关系,2013年2月16日,二人一同入职江苏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陈淑婷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7月2日,陈淑婷向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
2022年2月3日,陈淑婷以公司没有缴纳社保等原因为由离职。陈淑婷就案涉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一审法院:陈淑婷出具放弃社保声明后又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
二审法院:在判断是否系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上,应综合审查、审慎认定
本案中,虽然公司提交了由陈淑婷出具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但不能认定系陈淑婷的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首先,双方劳动关系从2013年2月16日就开始建立,形成劳动关系后公司一直就没有为陈淑婷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为何到2020年7月2日要求陈淑婷出具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其次,从《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的内容看,,陈淑婷是以“本人年龄已经接近社会保险法定年龄的最后年限”为由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陈淑婷生于1975年12月,在出具证明时尚不满50周岁,如果公司依法为其补缴社保,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能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另外,陈淑婷不仅“自愿”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而且未要求公司给予任何性质的补偿,也与常理不符。
最后,公司在本案纠纷发生时只有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等3名管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为普通工人申报社会保险的记录。由此进一步说明,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为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的义务,所谓的证明系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劳动者希望维持劳动关系的心理,迫使劳动者出具。
二审判决如下:公司向陈淑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47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