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萍,女,1968年1月10日生,是江苏某公司员工。
2018年8月22日早晨,王阿萍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王阿萍无责任。
人社局于2019年8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公司认为王阿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可以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王阿萍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其上班途中遭受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
高院裁定:《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且未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