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放弃社保后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能否以此免责以及产生的医疗费用损失由谁承担问题。
田某入职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就职期间田某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于是某汽车公司以现金的形式给田某发放社保补贴。
一次下班途中,田某发生交通事故,田某垫付了医疗费。出院后田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田某工伤,并出具了《工伤认定书》。后田某要求就职的汽车公司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某汽车公司拒绝,田某因此向当地法院起诉。
那么,田某在放弃社保后发生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怎么办?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
本案中,田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规定视同为工伤”。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田某在职期间声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其有权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工伤不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为前提。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以在向侵权方主张索赔的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侵权方已经赔偿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而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仍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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