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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者无法享受退休待遇 可主张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2-24 10:43:11
徐某自2001年5月至某公司工作,从事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一直未给徐某缴纳社会保险。2005年7月,徐某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后该公司以徐某上班期间打瞌睡为由将其开除。徐某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其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某公司未依法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2005年7月后,徐某已满退休年龄,某公司无法再为徐某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徐某不再存在养老待遇损失问题。故某公司应赔偿徐某2001年5月至2005年7月期间的养老待遇损失,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人民法院遂判决某公司给付徐某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49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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