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9日,林师傅进入某保安服务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师傅的排班为两班制,日班时间为上午7时30分至19时30分,夜班时间则是19时30分至次日上午7时30分,每班工作时长12小时。入职当日,林师傅还在公司安排下在一份“顶岗申请书”上签字,利用休息时间替他人“顶岗”,待遇按照平时正常上班工资计算。
2021年3月21日,林师傅辞职。同年10月25日,其申请仲裁。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了考勤记录和“顶岗申请书”,承认林师傅每天工作12小时,但认为林师傅并不存在加班的情况。
林师傅则认为,他在入职时确实在“顶岗申请书”上签字,但该份申请书系格式文本,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公司其他安保人员也都签订了同样的“顶岗申请书”,系公司有意以此方式规避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看出林师傅每天均上班,每次工作时间为12小时,确有超时工作的情形,且出勤时间表现出了长期性和规律性的特点。用人单位出示一份具有劳动者签名的“顶岗申请书”,试图证明其并未安排劳动者加班,但用人单位也无法合理说明劳动者顶何人之岗、为何每天都顶岗且顶岗时间都是4小时,且经仲裁委查明,公司其他安保人员也签订了“顶岗申请书”,因此,本案中所谓的“顶岗”系用人单位变相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