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17时左右,唐小虎在公司食堂排队等候就餐时突然晕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8时13分死亡。
2月5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人社局认定工伤。
根据调查结果,人社局作出《不予视同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工伤。本案中,唐小虎无论是否要加班,在食堂因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作出不予视同工伤决定事实清楚,主
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唐小虎的工作时间明确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突发疾病是在下午打卡下班后在食堂就餐过程中,并不属于工作时
间,故唐小虎所受伤害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高院经审查认为,唐小虎在打卡下班后去公司食堂排队吃饭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此,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认定
唐小虎不符合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视同工伤决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