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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下班途中被狗撞伤算不算工伤?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2-28 16:28:19
夏芙蓉是史密斯公司员工,2016年4月12日18点20分左右,夏芙蓉骑电瓶车下班回家,路上突然窜出一条狗与车相撞导致夏芙蓉受伤,被 医院被诊断为头部外伤。 路人报警后,经交警现场勘查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芙蓉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认定书也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 事人。 人社局于2016年7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夏芙蓉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 一审判决:夏芙蓉与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但交警在认定书上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的做法不够严谨,人社局认定工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辩论,各方对于夏芙蓉事故发生于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范围且在合理的正常行驶路线的事实并无争议,仅 对于夏芙蓉事故的发生是否是因为与狗相撞以及即使相撞是否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存在争议。 同时也被“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生效的内容予以确认。 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判定事故中夏芙蓉并无过错,与动物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病史资料、考勤卡、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路线图等证据,足以证明 工伤认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故工伤认定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根据前述规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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