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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女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被终止合同,高院:要支付经济补偿!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2-28 16:28:41
陈瑛姑,女,1969年3月7日出生。 2015年3月1日,陈瑛姑与山东某石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1月10日,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由于您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原因,公司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的相关规定,决定于2019年3月6日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审判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776.42元 一审认定公司终止与陈瑛姑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陈瑛姑关于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 陈瑛姑与公司自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规定(小编很想知道法院说的“有关法律规定”是指什么规定),公司应向陈瑛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申请再审: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高院判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在享有终止劳动关系权利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本案再审庭审中,陈瑛姑当庭主张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养老保险的缴纳尚未满15年,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当庭辩称,确实没 交满15年,但此与石油公司没有关系,公司在其在职期间已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 但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也未规定用人单位在享有终止劳动关系权利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过错并无必然联系,对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即使有权 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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