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www.hr668.com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是使用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中文论坛,也是国内知名的劳务讨论站点,希望我们辛苦的努力可以为您带来很多方便。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一裁终局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3-3 10:04:12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中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以仲裁裁决为准,还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准? 我们认为,当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医疗费或者赔偿金,申请仲裁的数额与仲裁裁决的数额不一致的,应当以仲裁裁决的数额为准。 首先,从一裁终局制度设置的目的看。根据仲裁裁决数额来确定一裁终局更符合这一制度的规范目的。设置一裁终局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加迅捷地终结劳动争议,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快速的保护。 其次,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来说。劳动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请求仲裁裁决,而以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来认定其是否为一裁终局,能够使劳动者的司法诉求获得更快的满足。劳动者的仲裁申请限定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以内,恰恰体现了劳动者基本生存保障的要求。如果对于劳动者这种基本生存保障的要求不及时满足,很容易使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生存需求陷入困难,这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以仲裁裁决作为认定一裁终局的标准,并没有限制劳动者的诉权,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时,仍然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裁终局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并没有弱化。 最后,从司法实践效果看。以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为准有利于减少诉讼,减轻司法成本,能够使劳动争议案件及时解决,当前人民法院面临重大审判压力情况下,通过一裁终局的仲裁程序处理劳资纠纷,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又能够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Copyright © 2000 - 2008 hr668.com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2.0
Processed in .01367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