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因为多种原因,一家公司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印鉴备案就私刻了一枚合同专用章。在与林女士等17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公
司也是使用该印章。半年后,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遂以印章系私刻为由,认为劳动合同无效,要求林女士等立马走人。
点评:使用私刻印章不等于合同无效。虽然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
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即用人单位据此刻制的公章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这并不等于用
人单位未经对应程序自己刻制的印章(私刻印章)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只要该印章用于代表用人单位,便不能否认其“代表”的法
律效力,一经适用便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正因为本案公司在与员工签约时,使用的是私刻的合同专用章,当时也确实以此代表公司
,员工也相信合同专用章代表公司,公司事后自然不能拿私刻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