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于2017年8月进入K软件设计公司担任程序员,小王所负责的项目被终止。2020年6月12日,K软件设计公司向小王当面送达了一份解
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小王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小王虽一直没有去公司上班,但通过电话、微信与K软件公司负责人及
人事商量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事宜。2020年6月23日,小王又收到了K软件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小王旷工3天以上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小王拿出两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进行比较,发现第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盖了K软件设计公司人事部专用章,而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盖了K软件设计公司的公章,后小王拿出自己的劳动合同,发现劳动合同上加盖的也是K软件设计公司人事部专用章。
庭审中,K软件设计公司主张第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仅加盖人事部专用章,未经K软件设计公司同意,故第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并没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及解除理由应以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准。
该案在仲裁员的积极调解下,K软件设计公司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7万余元,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结案。
人事部门在用人单位行使着一家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权力,选人、育人、用人、留人和汰人是现代企业人事部门的基本职责。小王作为
劳动者有理由相信人事部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代表着的是K软件设计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