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7月6日,胡某休产假。期间,公司按基本工资2500元/月的标准向胡某发放工资,合计金额为17500元。之后,
胡某又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生育津贴15045.21元。
胡某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75元/月。
2019年5月5日,胡某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各月劳动报酬(含产假工资),现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公司于当日收到该通知。
胡某要求公司补足产假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
一、关于补足产假工资差额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
产假,在规定期间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的规定,胡某胡某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75元,在休产假期间应得
的产假工资为120466.67元(17375元÷30天*208天),其在工作期间已领取的生育津贴为15045.21元、产假工资为17500元,不足部分
的产假工资金额为87921.46元,应当由公司向其支付。
二、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胡某产假工资应为120466.67元(17375
元÷30天×208天),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存在明显未足额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的情形。
上述规定说明,病假工资、产假工资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性质上也属于劳动报酬。胡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
济补偿的情形。
判决公司补足补足产假工资差额87921.46元,支付经济补偿10545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