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莫愁,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
2009年2月18日,李莫愁入职北京中某房地产公司,2012年2月1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莫愁的工作岗位为主管。
2021年1月25日,公司向李莫愁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以及公司人事档案,您将于2021年2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现通知您,请您于2021年2月1日到公司人力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李莫愁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李莫愁的劳动合同。
李莫愁主张其在职期间从事的多为脑力劳动,属于管理岗,退休年龄应为年满55周岁时止。
一审法院:女职工退休年龄取决于工作岗位,而非以人事档案记载的干部、工人身份来确定
综合上述规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应年满50周岁退休还是应年满55周岁退休,取决于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的国家规定确定,而非以人事档案记载的干部、工人身份来确定。
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作出准确界定和分类标准,故应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岗位情况来认定李莫愁退休前工作岗位。
本案中,双方在2012年2月1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李莫愁的工作岗位为主管,而根据公司提交的后台记录显示主管的岗位等级为“主管级”,因此,公司以李莫愁年满50周岁为由通知李莫愁办理退休手续并终止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双方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