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耀于2009年6月入职西安某客运公司。
王荣耀入职时,在《招聘申请表》载明“由于本人已在原单位办理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本人申请公司不再为我办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请公司领导批准本人申请。”
该表格“变更记录”一栏亦载明“社会统筹保险金,每月600元,根据劳动者个人要求以现金形式补给,直接计算发放到每月工资总额中。”
2012年3月6日,王荣耀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再次确认每月600元社会统筹保险金直接发放到每月工资总额中。
2016年1月6日王荣耀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排班为由,提出离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你已在其他单位参保,且每月领取了社保金600元,对未缴社保有过错,不能支持
二审法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领取了社保补贴的情况下,又以未缴纳社保费为由要经济补偿金于理不通
高院裁定:你这样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能支持
陕西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向王荣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审查,王荣耀入职时,在《招聘申请表》明确表示“由于本人已在原单位办理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本人申请公司不再为我办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请公司领导批准本人申请。”该表格“变更记录”一栏亦载明“社会统筹保险金,每月600元,根据劳动者个人要求以现金形式补给,直接计算发放到每月工资总额中。”
该事实与公司提交的工资表的分项及数额能相互印证,且王荣耀对劳动合同后的本人签名及单位每月发放的工资总额均予以认可,故王荣耀认为《劳动合同书》为造假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王荣耀入职时已明确表示不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同意将社会统筹保险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到工资中,现其又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