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甲公司职工,最后工作岗位为生产部制造科技术担当。
2021年8月31日,甲公司对王某发出《违纪处罚书》,该《违纪处罚书》中记载的处罚事由为:工作场所内制造手机噪音,影响到其他部门人员,经多人提醒后,仍不改正,依《员工工作规则》第83条第4项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2021年10月9日,甲公司对王某发出《违纪处罚书》,该《违纪处罚书》中记载的处罚事由为:午休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大声播放手机音乐,影响到其他部门人员正常午休,经提醒后,仍不改正,导致其他部门多人联名投诉,依《员工工作规则》第83条第4项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2021年10月13日,甲公司对王某发出《违纪处罚书》,该《违纪处罚书》中记载的处罚事由为:持续在工作场所内大音量玩手机,影响到其他部门人员,公司收到多人书面投诉,经主管多次提醒后,仍不改正,继前三次警告后,再次违反纪律,依《员工工作规则》第84条第1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2021年10月13日,甲公司向王某发出《午休调离工作岗位通知》。
2021年10月14日,甲公司对王某发出《违纪处罚书》,该《违纪处罚书》中记载的处罚事由为:午休时间,不执行公司于10月13日通知的午休安排,继续在工作场所内大音量影响别人,再次严重违反纪律,依据《员工工作规则》第84条第1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2021年10月22日,甲公司对王某发出《违纪处罚书》
甲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王某发出违纪处罚书,以王某今年多次违反公司纪律,公司给出多个普通警告、4个严重警告,仍不改正,不服从管理为由依据《员工工作规则》第86条第1项对王某给予解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