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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服务期未满,能返还费用吗?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3-16 13:26:01
医院、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高端人才稀缺,用人单位采用落户、发放安家费、住房补贴等方式吸引人才,并约定服务期。但此类高端人才经常在服务期未满时就选择离职或另谋高就。用人单位寄希望于约定费用返还和高额违约金挽留人才,能否奏效? 经案例检索,在双方明确约定安家费返还条件的情况下,大部分判决支持了用人单位要求返还安家费的诉请,其中的大部分判决又倾向于按照实际服务年限扣减安家费,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按相应比例返还。当然,一部分判决认为把安家费和服务期绑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提供专项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的返还安家费的诉求。 另经案例检索,暂无判决支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般认为,除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约定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其他事项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由于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在给予相应待遇的同时约定服务期的风险较高,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在此建议,将引进人才的待遇问题转化为附条件借款或者附条件赠与,或许能解决人才服务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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