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在A公司担任总会计师,双方于2005年5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27日,沈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沈某
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一直未为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11月27日,沈某某年满60周岁。A公司在沈某某年满60周岁后向市社保中心提出为沈某某补缴2005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社会
保险费。该中心受理后,经查沈某某从未建立过社保账户,且已年满60周岁,无法办理补缴。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
随后,沈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损失,该会不予受理。沈某某不服,向法
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
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
纠纷......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原告于2005年5月1日与被告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但被告并未及时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现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查亦无法进行补
缴,导致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其要求被告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依法有据,本院予以
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