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伯约于2008年1月12日入职凉州公司。公司未为姜伯约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1月25日,公司与姜伯约签订了一份社会保险补偿协议书。公司依该协议约定对2013年1月以前未为姜伯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补偿姜伯约个人7500元,并已支付姜伯约。
此后,公司根据姜伯约的申请,对2013年1月以后未为姜伯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则以补贴的形式每月发放给姜伯约150元。
2017年8月15日,姜伯约申请仲裁,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2043.68元,及养老金损失费42861元。
一审法院:放弃社保系无效,但员工也有过错,责任三七开
姜伯约以向公司申请和与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的形式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姜伯约因此获取的补贴应当返还给公司。
公司对姜伯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能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过错,应当向姜伯约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姜伯约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对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情认定姜伯约、公司对于经济补偿部分按30%和70%承担为宜。
高院裁定:公司和员工都有过错,原判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