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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21.10.19裁定:超过退休年龄后入职确实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3-28 10:05:25
王振英,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生,2019年4月15日(小编注:超过50周岁),王振英入职山东瑞森木制品加工厂。 2020年3月11日上午,王振英在从事厂里安排的工作时,被厂里叉车倒车时从背后致伤。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官司也一直打到山东高院。 公司观点:已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达到退休年龄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属于劳务关系。 山东高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裁定,以下是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虽然均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涉养老保险等规章制度,却并未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纳入劳动法律关系的保障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应当退休,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本案申请人王振英于1969年1月16日出生,到瑞森工厂工作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已经年满50周岁,由于已达退休年龄,二审判决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达到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属于劳务关系”,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本案并不存在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振英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1)鲁民申8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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