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重新就业事实,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这样的行为万万不可取!小心被判刑!
李某于2020年6月因原公司改制裁员失业,他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从次月开始每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如果重新就业应告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两个月后,李某应聘了一家新公司实现重新就业。但重新就业后的李某不仅没有主动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其真实就业状态,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经查,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李某重新就业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0091元。2022年8月底,李某因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
除退还骗领的全部失业保险待遇外,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对李某骗保行为罚款7万元。后经法院判决,李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条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