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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代缴社保,员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3-30 10:01:34
广州王老吉、北京王老吉通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更换缴纳主体的行为逃避社保缴纳工作,其性质已不属于“代缴”,而是属于“代替”。该行为完全不符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的相关规定,薛亮有权要求广州王老吉、北京王老吉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薛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州王老吉公司支付薛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北京王老吉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入职时间:薛亮于2016年5月26日入职北京王老吉,2018年1月1日薛亮与北京王老吉、广州王老吉签订《变更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北京王老吉与薛亮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次日薛亮与广州王老吉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二、岗位:销售。 三、离职时间:2020年2月29日。 四、离职理由:薛亮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 五、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北京王老吉、广州王老吉均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缴纳。 六、仲裁请求:薛亮以要求广州王老吉、北京王老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薛亮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已缴纳,其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以此要求广州王老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求北京王老吉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不足。对于薛亮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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