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谢某入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事普工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20年12月13日,谢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该事故中谢某不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2021年,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行政复议后,该决定书生效。
经谢某亲属申请,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谢某亲属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方已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1.66万元。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认为,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权益,谢某家属要求双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零部件公司赔偿88.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