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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以升职为由,单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4-3 10:05:13
“我的劳动合同将满,单位也提出了续签,续签合同时,单位提出这次合同期为5年,人事说考虑到近几年我的工作表现,提拔我为销售 主管,并约定2个月试用期。请问老师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单位以升职为由能提出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为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确立了一次试用期制度,避免 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在同一劳动关系存续之内,内部岗位的调 动、续订劳动合同、职位晋升等都不应成为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 网友悠悠已经通过单位的试用期考核,双方对彼此各方面情况都应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悠悠在该单位稳定工作了好几年。现在续签 劳动合同时,单位以调新岗位为由重新约定试用期显然是不合理的,悠悠试用期满且已经转正,单位无权要求二次“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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