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与某保安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7月,阮某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经济赔偿金、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合计11.9万元。
保安公司辩称,阮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已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且阮某于2022年6月22日离职,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合法有效,阮某所主张的拖欠工资和未足额发放加班费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仲裁委及法院经审理后,均驳回了阮某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阮某于2021年7月16日填写入职申请书,后与某保安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安员劳动合同》。
阮某与该保安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签订《离职协议书》,协议书写明阮某于2022年5月22日向该保安公司提出离职,阮某于2022年6月22日正式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22日终止。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基于劳动关系下权利与义务所产生的争议纠纷等内容。该《离职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约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