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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有风险!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4-7 9:18:42
李某于2021年5月21日入职Y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中医调理师学徒。 双方于同日签订了《新员工入职简易协议》(下称《入职简易协议》),协议约定了李某自愿加入Y公司学习中医调理师工作及流程,试用期工作不低于1个月(以26个工作日计算)等内容。除上述协议外,双方没有签订其他书面协议。 李某与Y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26日解除,Y公司尚欠李某2021年7~8月工资差额合计4096.10元。因双方就支付工资事宜协商不成,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Y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至同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Y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工资合计4096.10元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3660.62元。 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诉求,Y公司不服,认为其无需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Y公司的诉讼请求。 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双方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了《入职简易协议》,协议上明确记载了用人单位的名称等信息,因此,双方签订的《入职简易协议》实质为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上述协议关于劳动合同期限仅约定了试用期工作不低于1个月的内容,由此可知该试用期不成立,上述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Y公司在上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也未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故Y公司应自2021年7月21日起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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