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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签署空白劳动合同,招聘双方都有风险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4-7 9:21:00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情况,这些内容通常是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核心条款,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清楚载明,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所谓的劳动用工风险,与劳动者签订具有空白条款的劳动合同,以备日后发生劳动纠纷之用,自认为能够通过填补空白条款的方式获得回旋的余地,殊不知这种行为有时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结果适得其反。 有的用人单位通常会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条款里留下空白,以便自由发挥。 当发生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的情形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真的会仅以用人单位事后单方填写的劳动报酬作为裁判依据吗? 司法实践中,因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若劳资双方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的案例屡见不鲜。 还有的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条款里留出空白,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社保纠纷,用人单位便会自行在空白条款里补填系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殊不知这样的补充条款往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裁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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