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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劳动终止、经济补偿等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4-7 9:21:24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01、劳动合同期满的; 0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0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0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0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0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满终止没有续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有哪些特殊情形,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0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0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0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0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0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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