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很多单位不缴纳月底入职或月初离职员工的社保,对此,诸多单位和员工对此习以为常,认为这样操作是正确的,那么,对于工作不足月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呢?
一、法律规定层面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只要劳动者当月在职1天,用人单位都需要在当月为员工缴纳社保。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当月在职一天,都应当缴纳社保,但是从行政处罚的规则以及劳动仲裁的调解口径来看,基本可以判定该条结论是正确的,特别是2020年及以后,国家目前对社保缴纳问题管控得非常严格。
二、实操层面
很多单位内部约定15号为截点,即当月15号之前入职的,当月缴纳社保;15号之后入职的,当月不缴纳;离职同理。
但是,这只是从操作层面,目的也只是内部方便HR小伙伴操作。但是该操作与上述法律规定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冲突的。当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这个规则操作,没有问题。但是若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也是有法律依据支持的。
三、建议
(一)当月入职人员,尽量在月初安排入职,让用人单位“理所当然”为劳动者缴纳当月社保;
(二)当月离职人员,尽量在月末安排离职,也让单位“心甘情愿”为劳动者缴纳当月社保;
(三)不建议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要求劳动者承担本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不合理,更没有法律依据;
(四)建议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避免因发生工伤产生高额赔付风险;也避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五)更建议劳动者积极配合用人单位要求办理社保缴纳的手续。